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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民初字第2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罗益财、付腾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2511号原告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长汀县。法定代表人吴佳龙,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春华,城郊信用社主任。被告罗益财,男,1957年7月10日生,汉族,经商,住长汀县。被告付腾水,女,1957年3月12日生,汉族,经商,住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罗益财、付腾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25元,减半收取2912.5元,由原告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段小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代理书记员吴春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