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高刑执字第2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雷买德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雷买德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高刑执字第2116号罪犯雷买德。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作出(2012)德刑三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买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雷买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10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2年11月26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执行机关云南省保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云南省监狱管理局于2015年6月19日审核,于2015年8月21日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5次,并被评为2014届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雷买德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15年9月3日起至2037年4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涛审 判 员 钟 梅代理审判员 陈金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李彦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