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羊民初字第87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张洪惠与曹锴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惠,曹锴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8710-1号原告张洪惠。被告曹锴。原告张洪惠与被告曹锴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张洪惠的申请及其所提供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曹锴银行存款80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拥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若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