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民初字第87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张洪惠与曹锴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惠,曹锴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8710-1号原告张洪惠。被告曹锴。原告张洪惠与被告曹锴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张洪惠的申请及其所提供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曹锴银行存款80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拥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若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