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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煤民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长兴县煤山镇六都村经济合作社与湖州金钉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兴县煤山镇六都村经济合作社,湖州金钉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煤民初字第446号原告长兴县煤山镇六都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长兴县煤山镇六都村。法定代表人刘献荣。委托代理人夏开全,浙江百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州金钉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煤山镇槐坎六都村。法定代表人黄伟忠。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长兴县煤山镇六都村经济合作社与被告湖州金钉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长兴县煤山镇六都村经济合作社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长兴县煤山镇六都村经济合作社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余有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思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