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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周颖思与周远全、陈群欢、陈伟霞民间借贷纠纷2015民二初1046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思,周某全,陈某欢,陈某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046号原告:周某思(兼原告陈某欢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91年1月2日出生,住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中***号***房。原告:周某全,男,汉族,1963年6月16日出生,住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中路***号***房。原告:陈某欢,女,汉族,1929年3月9日出生,住广州市荔湾区南岸路**号*栋*楼***房。被告:陈某霞,女,汉族,1967年5月26日出生,住广州市荔湾区山村山溪新巷*号***房。原告周某思、周某全、陈某欢诉被告陈某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思及周某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陈某霞于2013年05月13日向借款人阮美娇借款36500.00元,并写下欠条及附上身份证复印件,欠条上约定长期有效。阮美娇死亡后经原告一再催款,被告至今本金一分未还。原告们无奈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欠款365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执行费等与诉讼有关的费用。被告没有到庭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3日,被告出具借条给阮美娇,列明:今借阮美娇人民币36500元,长期有效等等。2014年7月24日,阮美娇死亡。原告周某思是阮美娇的女儿,原告周某全是阮美娇的前夫,原告陈某欢是阮美娇的母亲。另查,阮美娇与原告周某全于2014年6月24日登记离婚,本案借款发生在阮美娇与原告周某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阮美娇与被告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但被告出具借条给阮美娇,阮美娇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由于借条中没有约定还款期限,阮美娇有权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鉴于借款行为发生在阮美娇与原告周某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周某全应占有二分之一、阮美娇应当占有二分之一。现阮美娇已死亡,其占有的二分之一债权可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某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某全清偿借款18250元(按照36500元×0.5计算)。二、被告陈某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阮美娇的合法继承人清偿借款18250元(按照36500元×0.5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12元、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付,本院不退回,被告应付部分由被告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 茵人民陪审员  温锡文人民陪审员  唐伟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巫仕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