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萨法执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徐洋与高景海董大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洋,高景海,董大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萨法执字第508号申请执行人徐洋。被执行人高景海。被执行人董大岭。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3)萨友商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高景海、董大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3)萨友商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立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