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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1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刘胜本、执行人王学红与闫怀英、徐家祯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胜本,执行人王学红,闫怀英,徐家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170号申请执行人刘胜本。申请人执行人王学红。被执行人闫怀英。被执行人徐家祯。申请执行人刘胜本、王学红与被执行人闫怀英、徐家祯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868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35419.50元。在执行过程中,已经轮候查封部分被执行人房产后经向银行、工商、房产部门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117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权利,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并支付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付波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会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