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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刑执字第05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陈雪冰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雪冰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5140号罪犯陈雪冰,男,1983年1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在浏阳市看守所服刑。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4)浏刑初字第6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雪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4)长中刑一终字度00685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陈雪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4年4月2日起至2015年12月1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浏阳市看守所于2015年9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雪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较好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该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另查明,该犯原判处刑罚金二万元已经全部缴纳。本院认为,罪犯陈雪冰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雪冰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至2015年10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显雄审判员黄仲奇审判员龙新国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汤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