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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江民初字第2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都江堰市碧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与王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江堰市碧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2809号原告都江堰市碧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法定代表人唐勇,总经理。被告王伦,男,汉族,1972年5月10日出生,现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都江堰市碧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碧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都江堰市碧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都江堰市碧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都江堰市碧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何加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旭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