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初字第0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许亚萍与江苏鑫源工业用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亚萍,江苏鑫源工业用布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初字第0458号原告许亚萍,市民。委托代理人李志高,阜宁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鑫源工业用布有限公司,住阜宁县工业滤带园区10号。法定代表人蔡环,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亚萍与被告江苏鑫源工业用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许亚萍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亚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亚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许亚萍负担。审判员 倪常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金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