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执字第002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西安曲江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师永宁、白景景、师新宁等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曲江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师永宁,白景景,师新宁,乔晶晶,师润宁,王亮,陕西和巨元石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0246-2号申请人西安曲江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军,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师永宁。被执行人白景景。被执行人师新宁。被执行人乔晶晶。被执行人师润宁。被执行人王亮。被执行人陕西和巨元石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师永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雁证经字第10904号公证书,向被执行人师永宁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师永宁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师润宁名下有一套房屋。详细信息:房屋位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西街218号悦明园14幢50301号,房产证号41-30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师润宁名下位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西街218号悦明园14幢50301号房屋一套。二、被执行人师润宁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师润宁不得变动被查封财产的产权、产籍手续,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