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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02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原告何春梅与被告白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2354号原告何春梅,女,汉族,1980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被告白小利,男,汉族,出生1971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XX店XX小区XX号楼XX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春梅诉被告白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春梅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春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其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春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0元,原告何春梅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何春梅承担760元。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吉小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