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四终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唐山市嘉澍工贸有限公司与河北省水利工程局、孙伟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省水利工程局,唐山市嘉澍工贸有限公司,孙伟,倪跃亭,河北省水利工程局第四工程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四终字第7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水利工程局,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103号。法定代表人:王步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霍建伟,河北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市嘉澍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汉沽管理区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刘术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春龙,河北汉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伟,宁河县芦台镇交通局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倪跃亭。原审被告:河北省水利工程局第四工程处,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塔南路38号。负责人:殷海龙,该处处长。委托代理人:霍建伟,河北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北省水利工程局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5)丰(汉)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北省水利工程局称将其单位中标的芦台农场泵站更新改造工程转包给了秦皇岛泽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具体施工人是秦皇岛泽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本案应追加秦皇岛泽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的当事人参加诉讼。重审时请你院进一步审核违约金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5)丰(汉)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522元,退还上诉人河北省水利工程局。审 判 长 刘庆武审 判 员 沈 军代理审判员 高贺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