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终字第02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承德南岭建筑工程股份合作公司与徐小凡、陈文彬、李小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承德南岭建筑工程股份合作公司,徐小凡,陈文彬,李小娟,承德龙鸿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终字第020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德南岭建筑工程股份合作公司。法定代表人卢玉峰。委托代理人于大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小凡。委托代理人陈宝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文彬。委托代理人曹泽锋,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小娟。原审被告承德龙鸿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纪卫。委托代理人付彩霞,河北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承德南岭建筑工程股份合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小凡、陈文彬、李小娟,原审被告承德龙鸿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2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承德南岭建筑工程股份合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大力,被上诉人徐小凡的委托代理人陈宝庆,被上诉人陈文彬的委托代理人曹泽锋,原审被告承德龙鸿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彩霞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徐小凡房屋因管道跑水被淹,原审判决对于造成管道跑水的原因没有查清。据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217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冉雪芳审 判 员 薛林儒代理审判员 张喜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段映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