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厦门顺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朝晖、厦门市思明区将军匙大排档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顺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朝晖,厦门市思明区将军匙大排档,厦门群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0010号原告厦门顺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体育路41号7楼。法定代表人扈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秀娜、刘晓娥,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朝晖,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厦门市思明区将军匙大排档(经营者张朝晖,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第三人厦门群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将军祠路28号办公楼底层01单元。法定代表人吴国平。原告厦门顺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朝晖、厦门市思明区将军匙大排档、第三人厦门群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瑛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彭朝辉代理审判员 王 瑛人民陪审员 曾赣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周月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