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竹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蒋某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大竹刑初字第24号公诉机关大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甲,2014年3月30日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被大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6日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诈骗罪被逮捕。现押于大竹县看守所。辩护人陈锐,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大竹县人民检察院以竹检公诉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甲犯贷款诈骗罪、诈骗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5年7月14日,大竹县人民检察院以竹检公诉刑追诉(2015)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向本院追加起诉。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有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况,遂于2015年2月16日决定中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并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兆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甲及其辩护人陈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期间,大竹县人民检察院两次建议本院对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两次均同意对本案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大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11日、2012年9月25日、2012年11月6日被告人蒋某甲以经商、新农建设需贷款为由,在达州市大竹县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分别以张某某、敖某某以及其本人的名义各贷款100万元,共计300万元。随后,被告人蒋某甲将贷款全部用于在太阳城网站百家乐赌博,导致该款到期后至今尚未归还。2013年1月26日至2013年7月3日期间,被告人蒋某甲因急需赌资,遂以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乐山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土地项目为借口向唐某某借款2579万元。在此期间被告人蒋某甲将该款全部用于由樊某某提供的太阳城网站赌博账号的百家乐赌博,挥霍一空。被告人蒋某甲在2014年3月11日至11月7日支付唐某某利息627.371万元,并在2014年6月16日抵押给唐某某一辆保时捷卡宴轿车。2013年1月26日至2013年7月1日期间,被告人蒋某甲先后将在唐某某处的借款2579万元用于在域名为www.88mmc.com太阳城网站赌百家乐。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300万元用于赌博至今未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957.629万元用于赌博,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对其实行数罪并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蒋某甲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其贷款诈骗和诈骗的事实不属实,其与唐某某之间属于借贷关系,其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和诈骗罪;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赌博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300万元用于赌博至今未归还”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957.629万元用于赌博”的事实不属实,本案仅属于借贷行为,因被告人蒋某甲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同时被告人蒋某甲并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已经偿还了全部借款,被告人蒋某甲的行为也不符合贷款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客观要件;被告人蒋某甲没有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其有正当职业,虽有赌博行为但只是将赌博当作娱乐活动;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甲贷款诈骗、诈骗、赌博的事实及罪名均不能成立,请求法院对其宣告无罪。经审理查明:1、2012年7月11日、2012年9月25日被告人蒋某甲的朋友张某某、敖某某分别以经商为由,各自在达州市大竹县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贷款100万元,随后将该款交与被告人蒋某甲使用。2012年11月6日被告人蒋某甲本人以新农建设为由,在某某公司贷款100万元,以上共计贷款300万元,被告人蒋某甲至今未归还。2、2013年1月26日至7月3日期间,被告人蒋某甲以个人名义先后9次共计向唐某某借款2579万元。2013年3月1日至11月7日期间被告人蒋某甲陆续偿还被害人唐某某现金617.37万元。2013年10月被告人蒋某甲与唐某某补签了一份借款金额为3300万元(此款含被告人蒋某甲在某某公司的贷款100万以及被告人蒋某甲使用的张某某、敖某某分别以各自名义在某某公司贷的100万元,共计300万元,被告人蒋某甲与唐某某协商将该300万转为其在唐某某个人处的借款数额)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用途为土地项目开发。2013年10月8日被告人蒋某甲之父蒋某乙、唐某某、乐山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方签订了眉山015号地块联合开发项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由被告人蒋某甲的父亲蒋某乙将其持有的乐山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眉山015号地块联合开发项目10%的股权作价1900万元转让给唐某某,用以抵偿被告人蒋某甲在唐某某处的借款。2014年2月16日被告人蒋某甲将其所有的一辆保时捷卡宴车作价250万元抵押给了唐某某。3、2012年至2013年8月期间,被告人蒋某甲连续半年以上不务正业,专门使用电脑在四川省的乐山、成都、内江、大竹等地参与网上百家乐赌博、欧洲杯赌球等赌博活动,赌资数额巨大。2014年3月21日被告人蒋某甲在广东省珠海市机场被珠海市公安局机场派出所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大竹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2月27日大竹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唐某某到大竹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及立案情况。(2)被告人蒋某甲的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蒋某甲的基本身份情况。(3)某某公司报案材料和某某公司成立的相关证件复印件,证明2012年7月11日、2012年9月25日、2012年11月6日分别由张某某、敖某某、被告人蒋某甲以经商、新农建设为由,各自与某某公司签订了借款金额为100万元的借款合同。(4)某某公司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进账单,证实某某公司分别于2012年7月12日、2012年9月25日、2012年11月6日给张某某、敖某某、被告人蒋某甲各自打款100万元。(5)被告人蒋某甲与被害人唐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证实被告人蒋某甲与被害人唐某某之间的借款情况,借款金额为33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1月20日起至2014年1月20日止。借款用途为用于土地项目开发。借款合同签订时间书写为2013年1月20日。(6)被告人蒋某甲书写的借条,证实蒋某甲的借款情况。其中2013.1.26借条金额为200万元;2013.3.11借条金额为500万元;2013.3.25借条金额为500万元;2013.4.8借条金额为100万元;2013.4.16借条金额为700万元;2013.5.16借条金额为200万元;2013.7.3借条金额为300万元。(7)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活期账户明细账查询、转款凭条、后台交易明细,证实被害人唐某某给被告人蒋某甲的转款情况及资金流向情况。(8)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回单,证实被告人蒋某甲还款给被害人唐某某的情况,即被告人蒋某甲通过其银行账号6222082306000131777转账给被害人唐某某的银行账号6222082317000116197,共计转款617.37万元。(9)2014年1月14日乐山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会记录和乐山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情况,证实该公司的基本情况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情况。(10)眉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乐山市某某房地产公司土地登记情况的说明,证实乐山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乐山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1日通过拍卖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眉市国用(2013)第00103-XXXXX号地块,土地出让价款为10100万元。其中眉市国用(2013)第00103号土地证于2013年1月17日被抵押给了乐山市市中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眉市国用(2013)第00104-XXXXX号两本证于2013年1月15日被抵押给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支行。该三块地现已被大竹县公安局轮候查封。(11)被告人蒋某甲给樊某某转款的银行明细资料、樊某某持有的银行卡交易明细资料,证实被告人蒋某甲与樊某某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12)刘某甲书写的借条,证实刘某甲于2012年4月20日向被告人蒋某甲借款648万元,用于眉山地块贷款不能及时归还时支付贷款。(13)唐某某书写的收条,证实2014年2月16日被告人蒋某甲将一辆保时捷汽车作价250万元抵押给被害人唐某某的事实。(14)证人赵某某的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实2013年9月12日被告人蒋某甲向赵某某转款95.8万元的事实。(15)四川同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报告书,证实被告人蒋某甲与唐某某等之间的银行资金往来情况。(16)重庆市网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从被告人蒋某甲电脑恢复出的图片截图表明被告人蒋某甲参与赌博的事实。(17)眉山015号地块项目联合开发协议和乐山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据,证实乐山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乐山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乐山某某投资有限公司联合开发眉山015号地块项目,乐山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占30%股份,被告人蒋某甲的父亲蒋某乙缴纳投资款1000万元的事实。(18)四川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情况,证实四川某某房地产公司的基本情况。(19)关于合作开发大英县某某镇某某街某某区地块的协议、四川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款收据及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证实被告人蒋某甲与其余四人共同拍得大英县某某镇某某街某某区地块,被告人蒋某甲转款共计420万元用于购买遂宁市大英县的项目土地及项目周转资金。(20)乐山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乐山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成交确认书、交地确认书、交地通知书,证实眉山015地块拍卖交地情况,乐山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乐山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办理了眉市国用(2011)第11179、第11178两本国有土地证,并于2013年1月9日将拍得宗地的土地出让金全额交清,申请办理余下面积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事实。(21)四川省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税收登记单,证实2011年6月15日至2013年1月9日乐山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乐山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计交纳了土地出让金10100万元及相应税款的情况。(22)土地登记卡,证实眉市国用(2013)第00103号、第00104号、第XXXXX号土地证的抵押、查封情况。(23)眉山015号地块联合开发项目股份转让协议,证实被告人蒋某甲的父亲蒋某乙将其持有的乐山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眉山015号地块联合开发项目所占股权份额中的10%股权以1900万元价格转让给唐某某。2、证人证言(1)证人蒋某乙的证言,证实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找过他,王某某告诉他蒋某甲差某某公司2100万元左右,他找蒋某甲问,蒋某甲叫他不要管。具体蒋某甲和某某公司及唐某某之间的经济往来情况,他不清楚,2014年春节的时候,他听唐某某还有蒋某甲的朋友告诉他说蒋某甲在外面赌博输了很多钱,他问蒋某甲有没有这个事情,蒋某甲叫他不要管,其自己会处理的事实。(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他和蒋某甲是朋友关系,在2013年7、8月份左右,蒋给他说其在乐山玩百家乐输了钱,蒋问他在大竹或达州这边有无资源做网上百家乐,如果有,就叫他帮其联系一下好去玩。后来他找到原达县马家一个叫刘某乙的人,这个刘某乙是做网上百家乐的,他就叫蒋在刘某乙那里玩。蒋在刘某乙处组织的网上百家乐输了接近100多万元。后来大竹的刘某丙知道他和蒋关系好,刘某丙知道蒋在刘某乙处输了很多钱,于是便找到他说自己也在组织网上百家乐,让他把蒋介绍到自己这里玩,于是他就将刘某丙介绍给了蒋某甲,蒋某甲在刘某丙处输了40多万元。后来蒋某甲叫张某某打款96万元到他的账户上,让他帮蒋某甲还给刘某乙40万元左右、刘某丙30万元左右,剩下的20万元蒋某甲叫他帮其转给了艾某某,艾某某也是组织网上百家乐的人,但不是他介绍蒋某甲去赌的,是蒋某甲自己在艾某某那里输的,他听人说蒋某甲在艾某某那里输了几百万元,蒋某甲和艾某某之间的具体情况他不清楚。另外听人家说蒋某甲在乐山输了好几千万元,但是具体情况他不知道的事实。(3)证人刘某丁的证言,证实2013年8、9月份,有次赵某某问他在达州那边找不找得到人搞网上百家乐,如果找得到,赵某某就叫其一个很有钱的同学来打。赵某某很爱赌博,也爱吹牛,他没有在意赵某某说的这个话。后来赵某某又给他打电话问这个事情,当时他的外侄王某乙在他旁边听到他打电话,于是就把赵某某介绍给了王某乙,王某乙就自己和赵某某联系了。在2013年10月份左右,听赵某某说其介绍的那个很有钱的同学叫蒋某甲的在王某乙处打百家乐。他听赵某某说蒋某甲在王某乙处输了些钱,但是具体输了多少,赵某某和王某乙没有给他说的事实。(4)证人任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份,敖某某让他帮忙在大竹找开网上百家乐的人,从而介绍蒋某甲到他找到的开网上百家乐的人处赌博,但他没有去找,就这样把敖某某推了的事实。(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他在某某公司贷款100万元,随后将该100万元交给蒋某甲使用了,蒋某甲给他说的是拿去做房地产,至于蒋某甲把钱拿去用于什么他不知道,2013年9月蒋某甲叫唐某某打款96万到他母亲叶某某的个人账户上,然后叶某某又把这96万元打给了赵某某。他听敖某某说其也在某某公司贷款100万元给蒋某甲用。2013年7、8月份蒋某甲有次在电话里给他说其实际在某某公司的贷款和其个人在唐某某处的借款都是拿去到网上百家乐输了的。他问蒋某甲输了好多钱,蒋某甲给他说其在某某公司贷款的300万元、在唐某某处借的二、三千万元和在乐山一个人那里借的1000多万元,这些钱都是在网上打百家乐输完了的,现在还利息都恼火。蒋某甲给他说其是通过一个叫“阿海”(樊某某)的人参与到网上百家乐赌博的,其在“阿海”(樊某某)这个人那里输了很多钱,具体情况蒋某甲没给他说的事实。(6)证人艾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蒋某甲通过张某某介绍认识了他,蒋某甲问他在大竹县有没有人在搞网上百家乐的事情,如果有就介绍一个,于是他将达州的一个外号叫“老陈”的人介绍给蒋某甲认识。蒋某甲在“老陈”那里玩了一、二个月百家乐,听“老陈”说蒋某甲在他那里输了接近100万元,蒋某甲在“老陈”那里的具体输赢情况他不知道。他妻子曹某某的银行卡资金往来是蒋某甲在“老陈”处打百家乐赌博的资金往来,他在“老陈”处获得10多万元的洗码费。2013年10月份左右他听大竹很多人说蒋某甲在唐某某那里借了2000多万元,蒋某甲借的这些钱都是打百家乐输了的,蒋某甲在乐山一个叫“阿海”的人那里输了好几千万元的事实。(7)证人敖某某的证言,证实他在某某公司贷款100万元,随后将该100万元交给蒋某甲使用了。2013年7、8月份,他听唐某某的妻弟张某某说蒋某甲在某某公司的贷款和在唐某某处的借款都是蒋某甲在网上打百家乐输了的。他打电话给蒋某甲,蒋某甲承认其确实在网上打百家乐输了几千万元,但具体情况蒋某甲没有告诉他的事实。(8)证人赖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丈夫樊某某告诉她有个朋友要还钱,要把钱转到她的账户上。其账户于2013.6.4、2013.6.29、2013.7.10、2013.7.11分别收到蒋某甲转款340万元、50万元、280万元、40万元,共计710万元的事实。(9)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蒋某甲叫唐某某去内江耍,顺便考察蒋某甲的生意,其同唐某某、张某某一起到内江耍,当晚在内江“花舞人间”玩的,蒋某甲说他与樊某某在一起做生意,唐某某与樊某某、蒋某甲谈的具体内容不清楚。听唐某某说他总共借给蒋某甲现金是3000万元,另外唐某某所在的某某公司还贷款给蒋某甲300万元的事实。(10)证人刘某戊的证言,证实他朋友蒋某甲之前到公安机关报过案,蒋在别人的引诱下参与赌博输掉了几千万元钱。他知道这个事情,而且他也参与了赌博,也输掉了1000多万元钱。他和蒋某甲既是生活中的朋友又是做生意的合作伙伴,加上他们年龄相仿,平时就走得较近。他知道蒋某甲开始在网上赌博是去年欧洲杯的时候,那时候他们根据樊某某提供的赌博网站上开出的赔率进行赌球。欧洲杯结束后,蒋某甲开始在被告人樊某某那里拿了一个赌博账号,在网上赌“百家乐”,他一直没参与,直到2012年底他去找蒋某甲时,看见蒋某甲又在电脑上赌,后来樊某某过来了就给他介绍网上赌钱很容易赢钱的事,还说蒋某甲手气好的时候半个月赢了600万元钱,他问过蒋某甲,蒋某甲也表示认可,他听后就有点心动了,樊某某又对他说,要是想耍就给他一个账号,他当时就同意了。后来他就经常用他自己的电脑在樊某某提供的网站上赌博。他大约输了1500万元钱左右,他的朋友张某乙也输了10多万。他听蒋某甲说有时以刘某戊或刘某甲开发房地产需要资金为由向唐某某借款,蒋某甲说其在唐某某处借了3000多万元,这些钱都被其拿到樊某某那里输完了。同时他陈述蒋某甲在2013年上半年借用刘某甲的奥迪S8轿车接待唐某某,让唐某某相信其实力,方便其在唐某某处借款的事实。(11)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16日乐山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杨某某。(12)证人张某某(系被告人蒋某甲岳母、乐山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蒋某甲是乐山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该公司从成立之时至2014年1月16日期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被告人蒋某甲,蒋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她知道蒋某甲、蒋某乙将属于乐山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眉山那块土地的股权份额10%作价1900万元转让给唐某某,以作为蒋某甲抵偿唐某某的借款。其听蒋某甲说他的钱全部被樊某某叫去搞赌博了,在2013年12月份左右,她叫被告人蒋某甲到乐山警方去报案的情况。(13)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他堂弟刘某戊在网上赌博输了一两千万,他知道这个事情,而且他也参与了赌博,也输了200多万元左右,他最开始晓得这个赌博网站是通过他朋友蒋某甲,他知道是樊某某给蒋某甲提供的赌博网站,但一直没耍,直到今年3、4月份他才去找蒋某甲耍,他当时看到蒋正在网上赌博,蒋还叫他帮其转一笔钱给樊某某,他帮其转了钱之后对蒋说要不叫樊某某给他一个账号也耍哈,蒋某甲同意了,后来樊某某给了他一个账号,之后他就开始在网上赌博,输了200多万元之后他就没继续玩了。他觉得樊某某经常说些引导性语言,把他们这伙人圈到这个赌博网站上去赌博。因为一开始的时候蒋某甲对这个网上赌博并不感兴趣,那时候他和樊某某是用的同一账号进行赌博,樊某某就经常登录这个账号看账号上面的钱有没有变动,要是账号上面的钱没有变动,他就玩两把,然后樊某某将输赢的情况都告诉蒋某甲,并叫蒋某甲支付或者收获相应的钱,这样就导致蒋某甲也经常登录账号去看里面钱的变动情况,蒋某甲本来平时事情就少,进去没事就耍几把,久而久之,蒋某甲就成瘾了,并输了几千万的事实。(14)证人邓某某的证言,证实他和蒋某甲是朋友,通过蒋某甲认识了樊某某。2013年上半年蒋某甲、刘某戊在一个网站上耍百家乐,他看到了后也通过蒋某甲的账户玩了几把,输赢不是很大,他也没有在蒋某甲赌博的网站上开户。他有一次去找蒋某甲时,他看到蒋某甲在网上打百家乐,他告诉蒋这东西是假的,劝蒋不要耍了。樊某某还说这不是假的,这个叫“太阳城”的网站很正规,好耍的很,但他没有理樊某某,他一直觉得樊某某是在套他去这个网站赌博。因为樊某某才认识蒋某甲的时候,有一次蒋某甲在樊某某开的电玩城耍输了100多万元钱,当时樊某某就直接给蒋免单了,故他觉得樊某某是有目的接近蒋某甲的。2013年底蒋某甲告诉他其在乐山市公安局报了案告樊某某,说樊某某叫其去网上赌博输了几千万的事实。(15)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他通过邓某某认识蒋某甲,通过蒋某甲认识的樊某某。他觉得樊某某很有实力,后来他、蒋某甲、樊某某、刘某甲就在一起耍,有一天樊某某就拿了一个笔记本电脑给他们介绍一个叫“太阳城”的赌博网站,樊某某说这个网站是正规网站,一天在上面赢个一两万,还说哪个哪个在这个网站上赢了好多钱。他、蒋某甲觉得很好耍,于是樊某某拿了账号和密码出来,他在这个网站上玩了一周百家乐,输了10多万现金,输了后他觉得在这个网站上赌百家乐不现实,总觉得这个网站是骗人的,就没耍了。后来他知道蒋某甲还在这个网站上打百家乐,他劝蒋,蒋也不听他的。后来他就没怎么和蒋某甲、樊某某一起耍了。才认识樊某某的时候和樊一起耍,基本都是樊在买单,樊某某之前说自己搞企业,是为了让他们相信其很有实力,然后在他们认可他的实力后,慢慢套他们去这个网站赌百家乐的事实。(16)证人向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与蒋某甲等人合伙以四川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四川省大英县开发了一个楼盘。当时约定每个股东出资400万元,并签订了书面协议,蒋某甲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了出资400万元,2012年8月21日蒋某甲还打款给四川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万元,目前项目还在开发中,没有与股东进行决算。关于蒋某甲入股项目的资金来源其并不清楚,同时其还与蒋某甲合作了眉山015地块以及乐山江沅亮景项目。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证实他通过张某某认识被告人蒋某甲,蒋某甲和他慢慢成了朋友,蒋某甲找他帮其在某某公司贷款说拿去在乐山、眉山等地搞房地产开发,于是他帮其担保贷款300万元,后来贷款到期,蒋没还又叫他帮其在某某公司贷款,因为他已经帮其在某某公司贷了300万元,蒋某甲知道他有大量周转资金,于是找到他个人借钱,借款的理由是乐山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房地产需要资金周转,在蒋借钱过程中,蒋某甲带他去乐山、眉山等地看其的房地产开发情况,然后蒋又介绍给他认识了一些当地生意做得比较好的人,他看到蒋某甲在眉山有块价值1个亿的土地,然后又开的名车,他就慢慢相信了蒋某甲的实力。蒋某甲从2013年1月至2013年10月陆续在他处借款3300万元,蒋某甲每次在他那里借了钱后,都给他出具了借条。其中2013年1月至2013年10月他陆续给蒋某甲打款2900万元,另外加上他给蒋某甲担保的某某公司300万元贷款,以及他给张某某母亲转款的100万元,这些都是通过银行转的账,他转账给蒋某甲的具体账户是建设银行622700365394007XXXX和工商银行622208230600013XXXX。后来在2013年10月份的时候,蒋某甲找到他说要到2014年一月份左右才能把钱还得出来。于是在2013年10月他和蒋某甲签订了一个借款合同,签订合同时有他的弟弟袁某某和蒋某甲带的人在场,借款合同约定蒋某甲在他那里借款3300万元,约定的借款期限是2013年1月20日至2014年1月20日。同时这个合同中明确约定蒋某甲用其个人名下所有资产和他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乐山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项目及其资产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后来听人说蒋某甲借的钱全部拿去赌博了。于是他就找蒋某甲核实,蒋某甲给他说其在网上搞百家乐输了6000万元左右。借他的钱是拿去赌博的,其赌博的上家是一个叫“阿海”的乐山市温州商会的副会长。这个“阿海”他之前就认识的,是蒋某甲介绍他认识的。同时他在2013年10月份左右,他去乐山找蒋某甲还钱,蒋某甲与他签订了眉山地块的股权转让的假合同叫他拿回去帮其父亲蒋某乙融资,转让金额为1900万元,后来因融资的利息较高,遂将该合同还给了他父亲蒋某乙。蒋某甲一直用各种理由推脱还款,同时将乐山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变更,他就到大竹县公安局报的案。蒋某甲说将其在某某公司的贷款及在他个人处的借款用于了大英及眉山的土地项目完全是乱说,关于眉山015号地块联合开发项目股份转让协议是蒋某甲及其父亲蒋某乙骗他的,他和蒋某甲、蒋某乙都没有认可,协议是无效的。4.被告人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蒋某甲供述,2012年他通过朋友认识了大竹县某某公司的唐某某,于是找到唐某某叫他帮忙在某某公司贷点款出来,唐某某同意后某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做好了相关贷款资料,他在上面签署了名字,后来某某公司将100万元贷款打到了他的建设银行卡上。因为其还需要钱,遂叫张某某、敖某某以他们各自的名义在某某公司各贷款100万元,张某某和敖某某两人的贷款是帮他贷的。其称将这300万元贷款用于做生意了。这300万元因为一直没有归还,后来他与唐某某商量后,将这300万元转在唐某某个人名下。其前后在唐某某个人处借款2200万元,算上其在某某公司的300万元贷款,其在唐某某处陆续借款2600万元左右,在这期间其还款还了700万左右,2013年9月的时候,他和唐某某算账,他将在眉山市一块土地的10%的土地股权转让给了唐某某,价款是1900万元,唐某某还在他那里开走了一辆价值250万元的卡宴轿车。这块土地当时买成一亿一百万,差银行和乐山一个小贷公司各2000万,土地现已被轮候查封。其还供述在唐某某处借款是用于了做生意以及帮刘某戊、刘某甲借的款,只有一笔300万元用于了在樊某某处的赌博。他用樊某某提供的账户赌博输了很多钱,他在成都、乐山、内江、大竹这些地方都用樊某某提供的笔记本电脑赌博过,他是在乐山市某电玩城“打鱼儿”时认识的樊某某,樊某某是这个电玩城的老板,有次他在某电玩城里输了100万左右的钱,樊某某直接给他把这笔钱免单了,他觉得樊某某这个人还可以,后来他和樊某某成了朋友,樊某某在2012年欧洲杯的时候介绍他和刘某戊、张家川等人赌球,在欧洲杯结束后,樊某某介绍给他一个网址为www.88mmc.com的名叫“太阳城”的网站,然后他就在这个网站上开始赌“百家乐”,一直赌到2013年8月份,其前后共在樊某某这里输了接近5、6千万元。在2013年底他向乐山警方控告了樊某某。被告人蒋某甲还供述,其先前借钱投资了遂宁市大英县的土地项目,在某某公司的贷款及唐某某个人处的借款用于了偿还投资大英土地项目开发的借款,并投资了乐山的土地项目开发和偿还眉山015地块在乐山兴业银行办理的贷款,借款中还有一部分是帮刘某戊、刘某甲借的钱。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连续半年以上不务正业,专门从事赌博活动,系以赌博为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甲犯赌博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蒋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蒋某甲没有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其有正当职业,虽有赌博行为但只是将赌博当作娱乐活动”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蒋某甲在2012年至2013年8月期间,通过网上赌球、网上百家乐等赌博方式,多次参与赌博的事实有证人赵某某、刘某丁、张某某、艾某某、敖某某、刘某戊、张某甲、刘某甲、邓伟利、张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蒋某甲的供述、重庆市网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蒋某甲具有通过在赌博活动中取胜进而获取财物的目的,即具有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要件,被告人蒋某甲连续半年以上不务正业,专门从事赌博活动,应当视为以赌博为业的情形,故被告人蒋某甲的行为符合赌博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大竹县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300万元用于赌博至今未归还,其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一事。经查,被告人蒋某甲以自己名义在某某公司贷款100万元,并使用了张某某、敖某某以各自名义在某某公司贷款的100万元,共计300万元的事实属实。被告人蒋某甲虽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但并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蒋某甲将贷款用于了赌博,导致贷款无法归还,且本案被害人唐某某系该三笔贷款的担保人,在此之后被告人蒋某甲与被害人唐某某协商将该三笔贷款共计300万元又转为了其在唐某某个人处的借款数额。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蒋某甲主观上具备非法占有该300万元贷款的目的,客观上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的行为,被告人蒋某甲的行为不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蒋某甲的该项指控不能成立,本院不予认定。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唐某某财物共计1957.629万元用于赌博,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一事,经查,2013年1月26日至7月3日期间被告人蒋某甲先后9次向被害人唐某某借款共计2579万元,后陆续偿还唐某某现金共计617.37万元,下余借款至今没有归还的事实属实;但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确实、充分的证实被告人蒋某甲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款后不想归还的犯罪故意,其提供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甲犯诈骗罪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蒋某甲其及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贷款诈骗罪、诈骗罪的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蒋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2015年10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黄亚伟审判员  李 毅审判员  张国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