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执恢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马景奎与蒋斌、王巧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景奎,蒋斌,王巧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执恢字第297号申请执行人马景奎。被执行人蒋斌。被执行人王巧玲。申请执行人马景奎与被执行人蒋斌、王巧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6日作出(2011)普民初字第29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蒋斌、王巧玲银行无存款,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司法拘留。现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1)普民初字第29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新审判员 徐 涛审判员 赵山青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