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执字第00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XX与被执行人徐XX子女抚育费1800.00元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X,徐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0670号申请执行人张XX。被执行人徐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徐XX子女抚育费1800.00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徐XX外出打工,去向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XX在此案执行期间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徐XX的具体下落和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张XX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同意裁定终结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2日作出的(2010)昌金民三初字第03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体下落和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此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子明审判员 胡金生审判员 张福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阿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