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芦山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山县支行申请执行王俊祥、芦山县投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山县支行,王俊祥,芦山县投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芦山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山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芦山县。法定代表人:梁玉成,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俊祥,男,汉族,1956年9月20日出生,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芦山县投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芦山县。法定代表人:马文彪,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山县支行申请执行王俊祥、芦山县投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山县支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59725元。因被执行人王俊祥、芦山县投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芦山县人民法院(2015)芦山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立即恢复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涛执行员 郑晓强执行员 郭 维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道清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