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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立民终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保定市普传自动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赵强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立民终字第2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保定市普传自动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三丰中路72号裕丰家园1-4-501。法定代表人苏莹莹,该公司经理。上诉人赵强不服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6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赵强上诉主要称,上诉人在保定市莲池区生活多年,经常居住地应为保定市莲池区;被上诉人住所地在保定市市莲池区,因此上诉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在保定市莲池区,但因保定市户籍升级未能开具相关证明。本案应由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65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强住所地在安新县芦庄乡白町村,虽主张经常居住地在保定市莲池区,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保定市莲池区,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雅莉审 判 员  王志强代理审判员  赵孟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