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城法执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范梨花与彭李斌离婚纠纷执新裁定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梨花,彭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城法执字第42-5号申请执行人范梨花,女。被执行人彭李斌,男。上列申请执行人范梨花与被执行人彭李斌离婚纠纷一案,(2013)河城法民一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4月9日查封被执行人彭李斌与范梨花共同所有的房屋,查封期限二年。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查封被执行人彭李斌名下所有的小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一年。现因被执行人彭李斌已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且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彭李斌与范梨花共同所有的房屋;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彭李斌名下所有的小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建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记员张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