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1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胡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822号原告:胡某,公务员。委托代理人:陈兆军,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怀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立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