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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仓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万维云、王世顺等与吴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维云,王世顺,王世平,吴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仓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万维云,女,汉族。申请执行人王世顺,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世平,女,汉族。被执行人吴兵,男,汉族。本院(2015)东仓民初字第000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值收入或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颜 路代理审判员 杨 鹏代理审判员 任中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孔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