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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老民三初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曹某某诉李春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李春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老民三初字第00116号原告:曹某某,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开原市威远堡镇某村*组。被告:李春生,男,19XX年X月X日生,满族,住址同上。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李春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收诉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铁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