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老民三初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曹某某诉李春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李春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老民三初字第00116号原告:曹某某,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开原市威远堡镇某村*组。被告:李春生,男,19XX年X月X日生,满族,住址同上。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李春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收诉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铁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