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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4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蔡绵定与陈金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绵定,陈金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4698号原告蔡绵定,男,195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经商,住福建省安溪。被告陈金顺,男,195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绵定与被告陈金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绵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蔡绵定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志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志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