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1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胡建伟诉吴小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伟,吴小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1347号原告胡建伟。被告吴小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建伟诉被告吴小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建伟撤回对被告吴小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00元减免5,100元后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李 青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亚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