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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铁商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工务段与山西天行煤焦运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工务段,山西天行煤焦运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太原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铁商初字第79号原告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工务段,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建设北路426号19幢1-3层。负责人侯兴生,段长。委托代理人赵凯君。委托代理人郭建宏。被告山西天行煤焦运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南关镇南关村新市场。法定代表人王长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石磊。本院在审理原告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工务段与被告山西天行煤焦运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工务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五十六元,由原告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工务段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梁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