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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楼民四初字第3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与被告林峰信用卡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林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四初字第332-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刘友明,分行行长。被告林峰,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身份证号xx。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与被告林峰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未按时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81001.7元及利息6445.39元、滞纳金751.28元,原告特诉至法院。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东茅岭支行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林峰名下车牌号为湘xx、发动机号为xx小型汽车产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林峰名下车牌号为湘xx、发动机号为xx小型汽车产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梦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