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执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黄何与成都市幸福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666号申请执行人黄何,男,汉族,1971年2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成都市幸福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7栋2单元5层503号。法定代表人李晓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劳人仲委裁字2014第126778号仲裁裁决书,受理黄何申请执行成都市幸福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成都市幸福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川A**71菲亚特汽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蒲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