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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14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陈龙与宣城市申龙置业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龙,宣城市申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1492-1号申请执行人:陈龙,男,汉族,户籍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代理人:陈新荣,男,系原告父亲,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宣城市申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卢向中,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龙与被执行人宣城市申龙置业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015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宣城市申龙置业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定金150000元,承担诉讼费2000元和执行费218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查明,位于宣城市经济开发区翡翠城·檀溪园11幢05室房屋是被执行人宣城市申龙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房产,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宣城市申龙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宣城市经济开发区翡翠城·檀溪园某幢某室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 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