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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黄丽芬与钟长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1073号原告黄丽芬,女,198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被告钟长华,男,198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丽芬与被告钟长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丽芬以纠纷得到解决为由,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丽芬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丽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丽芬负担。审 判 长  黄建生代理审判员  季 艳人民陪审员  周合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叶璐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