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7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陈俊杰与黄景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杰,黄景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7744号原告陈俊杰,男,1957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黄景生,男,1965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陈俊杰与被告黄景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俊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俊杰负担。审判员 朱小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傅家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