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880号原告黄某甲。一般授权代理人刘才明,涟源市水洞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原告黄某甲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宇容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喻日光,刘传桃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书记员李永祯担任记录。原告黄某甲及代理人刘才明。被告周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般,于××××年4月26日生下男孩叫黄某乙,于1985年2月21日生下女孩黄某丁。1990年,原、被告为生活琐事争吵,���告离家出走,与原告没有联系,一年后原告将被告从广东接回,被告不到三个月又离家出走,且没有联系.1998年,被告回来提出离婚,并向法院起诉,后因被告跑了,法院按撤诉处理,原告于1993年搞建筑时腰部受伤,通知被告回家照顾,被告在原告出院时才回来,还带回来一个男人,原、被告为此激烈争吵,后被告就与那个男人私奔到福建去了,至今未归已达21年之久,且中间没有联系,请求法院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黄某甲为支持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被告双方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适格;2.百亩乡枫树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用以证明原、被告于××××年结婚,被告无故离家出走,并与原告分居二十余年的事实。被告周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实��般,但这是原告经常打牌赌博并与被告争吵造成的,原告经常与牌友鬼混,对家庭不负责任,被告为维持生计,任劳任怨。被告并未于1990年外出过,只是1992年随原告外出打工,并在随后几年为家庭生计偶尔外出打工,2008年以后就一直在家带孙子。1997年,被告听说原告受伤后便辞职回家,后被告做早点生意,请了一位20来岁的师傅,原告故意诬赖被告。1998年,被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因原告不肯并许诺变好,被告才向法院申请撤诉。但原告屡教不改,并与另一女子非法同居,但只要原告有悔改之心,回归家庭,被告及子女都会原谅宽容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不予离婚,并由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周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及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1不持异议;对证据2持有异议,其证明内容是假的,被告并未外出二十多年,其在家住了十多年,有时候出去打工,但每年都回家了。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本院认为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2,被告持有异议,本院结合本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分析认定。综上,本院根据到庭当事人的陈述,结合采信的证据,确认本案以下事实:原告黄某甲与被告周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共同生育了儿子黄某乙、女儿黄某丁,现均已成年并结婚生子。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被告经常外出打工,二人聚少离多。1998年,被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又撤回起诉。婚姻存续期间,原告与另一女子关系暧昧。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甲与被告周���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并结婚,婚前感情基础好;婚后,两人共同生育了一子一女,建立了家庭关系;后因性格不合争吵及原告与其他女子关系暧昧致使夫妻感情产生裂缝,原告应负有主要责任,现被告愿意原谅原告,明确表示不愿意离婚,原告应当放弃离婚念头,主动回归家庭,双方相互扶持、相互包容。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某甲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黄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宇容人民陪审员 喻日光人民��审员刘传桃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永祯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