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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文祥与牡丹江民大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文祥,牡丹江民大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3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文祥。委托代理人:刘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牡丹江民大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春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明,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于会泳,黑龙江闻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文祥因与被申请人牡丹江民大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大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一民终字第1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文祥申请再审称:双方签订的《非住宅房屋安置补偿协议》第三条对安置补偿房屋面积没有最后确定,该条已明确标注面积以测绘报告为准,多退少补。张文祥被拆迁房屋面积是304平方米,而给安置补偿的面积为249.10平方米,民大公司少给安置面积55平方米。《非住宅房屋安置补偿协议》并非张文祥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显失公平。原审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七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张文祥与民大公司签订的《非住宅房屋安置补偿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补偿协议并不包括本案争议的1号楼5门市,故原审判决张文祥将争议的房屋返还给民大公司并无不当。关于张文祥主张民大公司为其安置房屋面积应为304平方米的问题。经审查,张文祥在拆迁区域内有2栋房屋,建筑面积共计304平方米,其中有产权房屋建筑面积184平方米,无产权房屋建筑面积120平方米,民大公司将面积总计为249.10平方米房屋回迁给张文祥,民大公司按照房屋拆迁补偿相关政策规定,对张文祥无产权房屋给予了适当安置。故张文祥要求民大公司为其安置304平方米的房屋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张文祥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但未提供证据证实。综上,张文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七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文祥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于效国审 判 员  孙仕富代理审判员  刘 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铁第2页共2页第1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