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004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屈春红诉杨梦、罗云丽、龚德山、尹纯良、韩芬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417-1号申请执行人屈春红。被执行人杨梦。被执行人罗云丽。被执行人龚德山。被执行人尹纯良。被执行人韩芬芳。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27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尚无履行能力,暂无法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天执字第0041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石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韩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