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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民初字第1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与陈亨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陈亨银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民初字第1406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负责人:丁学聪。委托代理人:张大芳。被告:陈亨银。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与被告陈亨银电信合同服务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琪人民陪审员 黄友美人民陪审员 苏云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黄婧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