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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执保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冯金友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金友,熊喜爱,武汉华星房地产有限公司,袁长木,谢正坤,蒋忠祥,罗兴安,艾明胜,吴鑫洲,阮春,徐艳芳,林香云,舒志琴,丁泽锋,吴国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保字第00111号申请执行人冯金友。申请执行人熊喜爱。申请执行人武汉华星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金友,董事长。被执行人袁长木。被执行人谢正坤。被执行人蒋忠祥。被执行人罗兴安。被执行人艾明胜。被执行人吴鑫洲。被执行人阮春。被执行人徐艳芳。被执行人林香云。被执行人舒志琴。被执行人丁泽锋。被执行人吴国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金友、熊喜爱、武汉华星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长木、谢正坤、蒋忠祥、罗兴安、艾明胜、吴鑫洲、阮春、徐艳芳、林香云、舒志琴、丁泽锋、吴国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袁长木、谢正坤、蒋忠祥、罗兴安、艾明胜、吴鑫洲、阮春、徐艳芳、林香云、舒志琴、丁泽锋、吴国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袁长木、谢正坤、蒋忠祥、罗兴安、艾明胜、吴鑫洲、阮春、徐艳芳、林香云、舒志琴、丁泽锋、吴国敬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家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