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执申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葛几文与安徽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几文,安徽富士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申字第00106号申请执行人:葛几文,男,汉族,经常居住地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安徽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吴光林,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葛几文等32人与被执行人安徽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庐劳仲裁字(2015)197(9-40)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安徽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二、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四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