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法民初字第03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卿智衡与廖安学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3692号原告卿智衡,男,1947年8月31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被告廖安学,男,1953年4月19日出生,苗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本院受理了原告卿智衡诉被告廖安学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杨光伏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卿智衡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卿智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卿智衡已预交4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卿智衡负担。代理审判员 庹华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立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