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赫民二初字第1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杨胸怀与大兴安岭鑫昌泰水泥有限公司、益阳市环宇塑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胸怀,大兴安岭鑫昌泰水泥有限公司,益阳市环宇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益赫民二初字第1273号原告杨胸怀。被告大兴安岭鑫昌泰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马春国。被告益阳市环宇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存环。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胸怀与被告大兴安岭鑫昌泰水泥有限公司、益阳市环宇塑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胸怀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胸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胸怀撤回对被告大兴安岭鑫昌泰水泥有限公司、益阳市环宇塑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杨胸怀负担。审 判 长 黄永忠代理审判员 龚盛林人民陪审员 彭 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龚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