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垫法民初字第04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吕中芬与赵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中芬,赵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4565号原告吕中芬,女,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谭江山,重庆市垫江县周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春,男,1978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中芬诉被告赵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中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依法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吕中芬负担。审判员 王贤凡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