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奉法民特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科成与王国桃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别程序判决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科成,王国桃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奉法民特字第00020号申请人张科成,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平钊,奉节县吐祥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申请人王国桃,女,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张科成要求宣告王国桃死亡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9月24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公告期已满,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于1997年8月离家出走后至今杳无音信,其生死下落不明,导致相关权益无法实现。现申请人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死亡。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张科成与被申请人王国桃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王国桃于1997年8月离家出走后至今杳无音信。本案受理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4年9月24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公告,公告期已满一年,被申请人至今仍下落不明。上列事实有奉节县公安局吐祥派出所证明一份、结婚证、户口证明、太和乡太平村委会、太和乡人民政府及奉节县公安局吐祥派出所联合证明一份在卷证明。本院认为,太和乡太平村委会、太和乡人民政府及奉节县公安局吐祥派出所联合证明一份证明被申请人于1997年8月外出不知去向,其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申请人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死亡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国桃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如被宣告死亡人王国桃重新出现,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本院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代理审判员 钟樊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