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林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贾炳艺、张喜安、李彬借款合同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炳艺,张喜安,李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黑林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贾炳艺,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喜安,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彬,女,汉族。担保人哈尔滨市兴华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2014)黑林商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人哈尔滨市兴华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拥有的房产、土地因另案被其他法院查封,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黑林执字第6号,贾炳义申请执行张喜安、李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嵩审判员 井玉亭审判员 秦振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