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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苏麟申请执行王海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麟,王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苏麟,男,198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淇县高村镇二郎庙健康路31附1号,淇县县委宣传部职工。被执行人王海明,男,1981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屯子镇东小寨村。本院在执行苏麟申请执行王海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调查,现被执行人王海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苏麟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海明的相关财产线索,2015年9月23日申请人苏麟向本院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淇民初字第9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孔松涛执行员 张效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金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