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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开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樊江与史江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江,史江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开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樊江。被执行人:史江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樊江与被执行人史江波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每月履行1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开执字第153号樊江申请执行史江波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宇一审判员  李志海审判员  张雁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志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