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萨法执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大庆市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曹振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市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曹振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萨法执字第531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曹振和。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09)萨商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09)萨商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潘晓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