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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00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王某某与帖某某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45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板桥镇上湾村一组。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7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板桥镇板桥村一组。被执行人帖某某,男,1957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大荔县管池镇帖家村四组。本院在执行王某、王某某与帖某某侵权纠纷(2013)渭中民三终字第0022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0000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帖某某已履行了15000元,经查被执行人帖某某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王某已受偿案件款15000元,对剩余的案件款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执字第004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日后权利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政文审判员  张 成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