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1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文勇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1285号罪犯李文勇,男,1993年9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宁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6日作出(2012)宁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文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附带民事赔偿54298.11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李文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8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文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从事一线生产劳作,表现较好。目前考核得分127.4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被害人谅解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文勇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民事赔偿暂未履行,但有被害人谅解书。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文勇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30日至2015年9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红审判员 刘卫国审判员 周继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双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