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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10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1099-1号许云仙与赵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杭经开商初字第005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许云仙于2015年07月0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赵国英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赵国英尚欠申请执行人许云仙案款1105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算)。现申请人同意由本院对该案予以终结执行。另被执行人赵国英尚应承担执行费6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109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启明代理审判员  吴文兵代理审判员  施国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洁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