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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开民初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李洋与周普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洋,周普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开民初字第969号原告李洋。委托代理人李庆宝。被告周普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大学路1077号。负责人孙春龙,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洋诉被告周普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各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洋负担。审判员  曹冬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帮涛 更多数据: